国家林业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3-05-27来源: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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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林业企业标准化生产,提高林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并制定了《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524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已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企业。本办法所指林业企业主要包括林木、种苗、花卉、木竹藤及其制品、林产化工产品、林业机械等林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成立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单位组成,负责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负责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成立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企业专家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从事林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标准化、质检和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认定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每年一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二)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申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满三年。
    (三)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包装运输等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监测抽查没有不合格记录,且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认定评价指标:
    (一)标准实施情况:应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并运行良好,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产品质量可靠。
    (二)标准化人员情况:应有从事标准化和质量工作的人员。
    (三)标准化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标准奖励情况等。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关于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四)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行业监测抽查检验报告。
    (五)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
    (六)所获各级政府标准奖励的证明材料(如有)。
    (七)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如有)。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须按要求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可靠。
    (二)推荐。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质监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
    (三)评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评审报告并对其报告负责,提出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委员会必须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技术秘密。
    (四)审定。认定委员会对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形成正式《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并在行业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对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监测制度。根据情况,对认定企业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实施示范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抽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监测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产和破产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