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策发<2011>1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
《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我局2008年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确保证林业行政执法证使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我局决定今年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持有并按规定出示统一换发的新版《林业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申领的范围和条件
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在岗并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已经持有2008年我局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经审查,符合《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
新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换发、申领程序
(一)发证机关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发放;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发放,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
(二)审核方式
此次换发和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通过“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其有关使用和维护要求见附件1)在线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完成每个在岗执法人员的信息采集后(信息采集要求及信息卡格式分别见附件2、附件3),填写“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提交上级机关审核,同时由本级指定的系统管理员登陆系统,统一录入上传《信息表》信息。
对于系统中已经存在的执法人员信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需要再次录入,但应当根据《信息表》,对每个执法人员的信息重新进行校核。对于信息变动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要予以注销;对于合格的信息,审查通过,提交发证机关审核。对于新增执法人员的信息,要在录入信息的同时,上传执法人员数码照片,提交发证机关审核。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级的《信息表》,及时提交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时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信息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审核权限
审核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信息表》所记载的信息,对系统中的执法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由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其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由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先进行预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预审通过后,进行审核。
(四)证件制作和发放
《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我局统一制作。我局负责将执法人员信息统一导出,交付制证厂家制作执法证件。厂家制作完毕后,将《林业行政执法证》寄回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发放。
三、《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
此次换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4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费用
此次换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由我局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迅速转发至所属各地(市)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的部署工作。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对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工作,同时要做好对省级以下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本单位原有执法人员信息的校核以及新增执法人员信息的采集、上传工作。
(四)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执法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将信息表报至我局政策法规司。
(五)此次集中换发工作完成后至2015年10月,因新增、补办等原因需要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我局制证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时间安排,及时完成有关执法人员信息上传、提交和审核工作。
《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此次换发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要求
2、信息采集要求。
3、执法人员信息卡。
4、换发、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要求
一、 系统启用
为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效能,2010年以来,我局对“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升级后的系统将于2011年6月中旬开始试运行,7月上旬正式启用。
二、系统登录地址
三、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系统升级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系统试运行期间,继续使用原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正式运行后将统一使用我局配发的U-key作为登录执法系统的唯一介质。国家林业局各有关执法单位和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登录方式以及用户名、密码不变。
四、系统单机版
对个别比较偏远、无上网能力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我局将重新发放升级后的单机版系统。使用单机版系统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导出执法人员信息后,应当使用优盘等安全存储介质存放,并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导入统一的在线数据库。
五、问题反馈
系统升级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2
信息采集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书面信息采集完成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管理员登陆“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统一录入本单位执法人员的信息,并同时上传执法人员数码照片,提交发证机关审核。
一、填写“执法人员信息卡”
每个执法人员要填写书面的信息卡(附后),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日期*、学历*、政治面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所在部门*、固定电话*、手机*、身份证号*、执法类别*、警衔、职务、职称、级别、省级政府执法证编号及签发机关、简历等。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加*的项目为必须要填写的信息,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执法人员的固定电话的填写格式为“区号-号码-分机“,例如:010-82002020-819。
(三)执法人员工作单位和部门的填写要注意区别,不要混淆。工作单位一般填写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为“本级地区名称+林业主管部门名称”。所在部门一般填写所在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名称。如执法人员李某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林业局林政科工作,那么李某的工作单位就填写“郯城县林业局”,所在部门填写“林政科”。考虑到执法证上打印文字的空间有限,工作单位一栏限填十个汉字以内。
(四)如果已经持有省级政府所发执法证的,应注明省级政府执法证编号以及签发机关。
(五)执法类别应在“濒危物种管理类、林木种苗类、林政管理类、森林公安(防火)类、生态工程类、野生动植物保护类、植物检疫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类、其他”中选择一种或几种填写;在已经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单位,被编入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执法类别填写“综合执法类”,其他类别不再兼选。
(七)简历字数限120字以内。
二、数码照片采集
执法人员数码照片为近期免冠正面两寸证件照,背景统一为白色,服装为深色系,森林公安干警着警服,大小不超过500k,格式为jpg。为保证上传照片符合制证要求,照片采集应当采取以下途径:
(一)到照相馆拍摄电子版照片,并让工作人员按要求帮助处理。
(二)拥有扫描仪的单位,可以通过扫描照片(照片原件大小:2寸证件照,扫描比例:1:1,扫描模式:彩色300DPI以上),扫描后用图像处理软件剪裁成高度为390像素,宽度为260像素,保存为jpg文件格式。
三、单机版用户注意事项
使用单机版系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录入本单位执法人员的信息,上传执法人员数码照片后,应导出规定格式的数据,并应使用优盘等安全存储介质存放。然后,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把数据导入统一的在线数据库。
表格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