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7月29日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和2003年4月7日发布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检防函〔2003〕14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9日